Ta们说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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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 2021-05-28
4、任何人如须根据第1款呈交舱单,却无合理辩解而未有在或忽略在第2款所指明的期限内以第1-d款所指明的方式如此办理(举证责任在于该人),或虽有合理辩解,但却在该辩解终止后未有在或忽略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该方式呈交该舱单,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而由定罪日期的翌日起,如该人仍然没有或仍然忽略以该方式呈交舱单,则在该罪行持续期间,每日罚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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